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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囊谦县扶贫开发资产收益脱贫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囊政〔2016〕59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6-06 阅读次数:0

 

县扶贫开发局:

你局《关于呈报<囊谦县扶贫开发“资产收益”脱贫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4月22日县政府在西宁聘请省扶贫局外资项目办、农牧业工程咨询中心、金马建筑设计公司等专家与县发改、城建、扶贫等部门专业人员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依照评委会《评审意见》同意在香达东街109号(原政府招待所),新囊谦县扶贫开发“资产收益”脱贫工程宾馆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为:8543.77平米,现就该项目批复如下:

一、项目地点及规模

囊谦县扶贫开发“资产收益”脱贫工程宾馆建设项目,在香达东街109号(原政府招待所)建设,项目经营收入将扶持2014年返贫及2015年预脱贫人口1363户7038人

二、项目资金

囊谦县扶贫开发资产收益脱贫工程宾馆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建设投资3567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财政扶贫资金2767.00万元(特殊类型资金2000.00万元,解决突出困难问题资金567.00万元,整村推进项目资金200.00万元),占77.57%;银行贷款800.00万元,占22.43%。《方案》涉及项目运营所需流动资金92万元由承租者自筹。

三、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建设期限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

四、项目运行机制

(一)经营方式。项目建成后,采用“资产收益”的方式进行运营,以对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经营,经营者自负盈亏。

(二)资产权属。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各级政府的监督下,由该管理机构对外进行公开招租,经营者对固定资产只有经营权,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餐厅、洗浴中心设备及流动资金由经营者自筹。

(三)经营者。目前,经过竞标,确定玉树州三江源集团公司为本项目承租者。

(四)合同签订。项目建成后,在各级政府、受益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推举的代表监督下,经营者与管理机构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细节应在当地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应预交经营保障抵押金,保障抵押金数额由管理机构与经营者协商缴纳。还款期3年内租金按6%、8%、9%提取,3年后贫困户最低收入不低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10%。在同等条件下,宾馆用工应优先考虑贫困户中的劳动力。

五、项目效益

项目实施后,在宾馆承租者的带动下,达产后,租金按总投资的10%计算,项目总投资3567万元,则年收取租金356.70万元,扣除10%的管理费,则受益群众1363户7038人如下:群众收入=356.7-356.7×10%=321.03万元,户均收入=321.03万元/1363户=2360元,人均收入=321.03万元/7038人=450元,经济效益比较显著。同时,项目建成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促进当地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将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也将减少对草场的压力,对三江源生态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

六、项目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监督。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强化项目建设的监督及工程质量关,保证项目建设阳光、透明进行。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报帐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运行安全有效,项目实施后,邀请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审计次数不少于1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的收益。

(三)重视项目运行管理、注重扶贫效益发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章程,确保项目能够持续发挥效益。严格按照《青海省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验,申请州级和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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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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