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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第二批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的批复
囊政函〔2020〕51号
县脱贫攻坚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上报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第二批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议计划的报告》(囊攻推领办字〔2020〕66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该资金使用计划,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0〕264号)及玉树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玉财农字〔2020〕384号)精神,2020年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下达我县230万元;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共下达我县专项扶贫资金1631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20万元、扶贫产业发展资金1411万元)。
二、资金使用安排
(一)2020年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将230万元全部用于旅游扶贫项目能力提质增效项目。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二)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将220万元全部用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修建村社道路),由县民宗局负责实施。
2.扶贫产业发展资金
(1)720万元用于建设县扶贫产业园供热配套锅炉;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2)71万元用于旅游扶贫项目能力提质增效,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3)100万元用于黑青稞种植繁育基地,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4)30万元用于扶持拉图图热企业发展,由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5)30万元用于扶持慈行培训职业技术学校,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6)20万元用于残疾人康复基地扩建项目,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实施;
(7)420万用于香达镇冷日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吉曲乡山荣村易地扶贫集中安置点建设扶贫车间;
(8)州扶贫开发局统筹使用20万元。
三、有关要求
(一)请你办严格按照《批复》内容,经与县财政部门协调后,尽快下达2020年第一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2020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强对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挪用、挤占扶贫专项资金。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扶贫专项资金用途进行变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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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