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省、市农业银行服务“三农”试点工作步伐,确保农业银行服务“三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利用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创新农户小额贷款投放模式,真正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囊谦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囊谦县农业银行服务“三农”风险保障基金,并制定囊谦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支持农业银行服务“三农”风险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风险保障基金的设立
第二条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优化全县信用环境,鼓励农业银行在我县多投放贷款,建立农业银行支持农户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县委、县政府决定设立风险保障基金,有效化解农户贷款风险。风险保障金由县财政出资1100万元,自2016年起风险保障基金每年增加200万元,风险保障基金在县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
第三条 成立风险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财政局牵头,成立囊谦县人民政府支持农业银行服务“三农”风险保障基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风险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单位有:县财政局、县农业银行。
第三章 风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政府部门职责。县、乡、村三级要从打造优良信用环境入手,为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立足培育规模化畜禽养殖、高效特色农业、农户多种经营等特色产业,认真筛选资金投入对象,乡(镇)、村两级要严格把关,逐级筛选,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向优质特色产业聚集,大力培育专业村、专业户和优势产业群;优先把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和优良农户推荐给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自主选择,独立放贷。
第五条 区分情况,设定动用风险保障基金的条件。第一,农户贷款到期,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逾期3个月之内,由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财政局规定的贷款核销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由农业银行组织上报核销;第二、对于经乡(镇)、村推荐,采取农户联保或公务人员担保的农户贷款,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形成风险的,有原推荐乡(镇)协助农行清收,逾期两个月仍不能归还的,则启动风险保障金,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由风险保障金归还,则债权转嫁到当地政府,由政府进行强制催收。
第六条 风险保障基金的使用。需动用风险保障基金归还不良贷款时,由农业银行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局提交有关资料(借款人有关资料、借款合同、借据等复印件),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书面通知同意农行划扣基金,原则上于当月20日完成扣款。
第七条 风险保障基金的补充。风险保障基金用于归还不良贷款本息后,县、乡(镇)财政应于当月补足差额,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暂停受理该乡(镇)推荐的农户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风险保障基金全额存入囊谦县农业银行专用账户时开始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囊谦县财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