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充装单位、燃气器具配件销售单位:
燃气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公共安全。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加强气瓶充装信息化监管,全面落实我县气瓶安全信息化工作、保障气瓶充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及燃气管道“带病运行”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液化石油气气瓶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对本单位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建档赋码,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或协议托管气瓶,再次强调严禁充装未建档赋码气瓶、过期瓶、翻新瓶、检验不合格气瓶如有发现将严格从重处罚。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囊谦县范围内,个人及单位使用的自有产权气瓶,必须自行选定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产权置换或协议托管手续,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建档赋码管理,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通过合理的置换方式,将用户原持有的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的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气瓶),置换成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或进行气瓶协议托管。
四、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物业或市场开办者,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及时将气瓶委托给充装单位进行建档赋码。
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从事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仪器等将严格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充装行为,以严格监管执法规范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为。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
囊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8935667658
囊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