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持续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公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1-12 阅读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全县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囊谦、法治囊谦,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整治行业领域乱点乱象、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巩固依法打击农村牧区家族宗族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成果,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将征集线索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家族宗族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1.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煽动和唆使家族宗族成员实施损害民族团结、灌输反动思想、非法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

2.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控制、蛊惑、煽动、挟持群众公然对抗党和政府,干预国家行政事务,抵制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等违法行为;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以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为目的,与县内其他违法信访人员串联、密谋,教唆或组织缠访闹访的违法行为;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以信访为由,威胁、恐吓、欺骗无辜群众,以及利用信访为由,进行非法敛财等违法行为;

5.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纠集、煽动家族宗族成员和周边群众违法插手、控制干扰寺院或民管会日常事务;以宗教活动为由,违规摊派费用、违法收敛钱财;通过微信等方式建群抱团,蓄意煽动、制造教派纷争等违法行为;

6.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通过威胁、恐吓、欺骗、贿选等非法手段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插手基层公共事务,垄断集体资源,侵害群众利益,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干扰基层政权,蓄意挑拨干群关系、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行为;

7.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私下制定村规民约,强制推行禁宰惜售,破坏农牧业生产;薄养厚葬、大兴陈规陋习;侵吞和霸占公共财产、国有资产、村集体财产,侵蚀基层政权等违法行为;

8.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非法侵占耕地、草山、林地等,非法开采砂石,破坏自然环境,非法买卖草场;蛊惑、煽动群众以保护环境等名义干扰或阻挠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等违法行为;

9.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违法行为。

(二)行业领域线索。

1.信息网络领域:电信诈骗、网络敲诈、舆情敲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制作传播有害信息、制售传播淫秽物品等利用网络实施黑恶犯罪等问题线索;

2.自然资源领域: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取土、非法运输等“四非”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侵占倒卖集体 土地资源;“沙霸” 等霸痞势力问题线索;

3.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插手操控项目招投标、强揽工程,垄断建筑工程砂石供应;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肆意煽动闹事、阻碍施工等实施黑恶犯罪的问题线索;

4.交通运输领域:区域性垄断当地客运,通过利用交通运输领域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关系,欺行霸市,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道路交通运输;胁迫、煽动出租车、客运车、货车司机罢驶、罢运,违规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等黑恶犯罪问题线索;

5.教育领域:通过“校园贷”“套路贷” 等手段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敲诈勒索学生,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性质的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等问题线索;

6.金融放贷领域:非法集资、恶意侵占他人财产、非法放贷转贷、暴力讨债等黑恶犯罪问题线索;

7.市场流通领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经营、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销售假虫草、恶意煽动造谣食品领域虚假信息,制造民族矛盾故意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黑恶犯罪问题线索;

8.社会治安领域:有组织性质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压百姓、敲诈勒索,以及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公职人员组织和参与赌博、违法放贷;非法组织倒卖抵押车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黑恶犯罪问题线索;

9.殡葬领域:强迫交易、强制买卖商品或丧事服务、争抢垄断尸源、非法买卖盗窃尸体或者器官、组织,侮辱尸体的行为;涉黑涉恶的“黑殡葬”团伙;以及其他殡葬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护伞”线索。党员和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失察,包庇纵容、出谋划策,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提供帮助,充当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和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线索。

(四)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涉及黑恶犯罪的其他问题线索可以直接向囊谦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扫黑办)及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揭发检举。

二、受理方式


县扫黑办、县公安局扫黑办地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附后。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如遇有紧急情况或举报电话接通不畅,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三、相关要求


1.举报人尽可能全面详细提供线索具体情况,包括被举报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主要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实名举报。

2.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线索,不得虚构或者恶意夸大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受理单位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严格执行保护和保密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4.对群众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线索举报奖励。

四、举报电话

囊谦县扫黑办:

举报电话: 0976-8871020

举报邮箱: nqsh2234@126.com

举报地址:囊谦县香达镇东街10号(县委新楼二楼扫黑办)

囊谦县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976-8875300  曲警官

举报邮箱:1216796578@qq.com

举报地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公安局综合大楼一楼刑警大队办公室


囊谦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月11日          


Baidu
map